2016/10/17 by 鸭先知 更新于 2017/12/25 

“链家事件”引发对“定金”的思考?

大房鸭(810) 定金(3)

案件回顾:

之前一段时间,市民庄先生通过链家与出售方签订了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并支付给出售方80万定金,谁知该房屋不仅有公积金贷款,还在庄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,被出售方抵押给链家一名工作人员,根本无法正常交易,出售方还声称不卖了。按理说,这时候出售方应当归还这80万元定金并进行赔偿,然而对方和链家中介蛮横的态度令庄先生一筹莫展,幸好这次消保委及住建委及时介入,才没让事态继续恶化。

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”

有人会想为什么支付了那么多定金还会发生这样的事,定金到底有没有用?答案当然是有用的,根据我国《担保法》第89条规定:“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”同样在《合同法》第115条中也做出了相关规定。因此,即使碰到类似“链家事件”的情况发生,我们也是有法可依的。


“定金不能超过合同额的20%”

当然,并不是说支付的定金越多就越好越安全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21条规定: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,超过的部分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。所以像庄先生购买370万的房屋支付如此多定金的行为也是欠妥的。

 

另外,能够发生双倍返还的称为“定金”。任何表述为“订金”、“押金”、“意向金”、“违约担保金”等在一方违约时,不适用定金罚则。故在签订协议及购房合同中对“定金”的表述应明确,字面及解释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。


“‘拉产调’最好自己去”

所以,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在定金这个环节慎重考虑。买方在支付定金之前务必要亲自核实权属主体、现场看房、陪同房东前往交易中心进行房地产登记簿信息查询(无数事实告诉我们让中介去“拉产调”这事根本不靠谱),还有最重要的就是确保自己的购房资格及购房能力,不要因小失大。对于卖方而言,在收取买家定金后,请不要被市场情况扰乱,更不能因某些不良中介说可以卖更高的价格而被诱惑选择违约,到最后发现不但上当受骗还违反了法律法规,得不偿失。


最后大房鸭希望,买卖双方都能有良好的契约精神及法律意识,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自我约束,自我保护。监管部门也应当严格执法,对违法乱纪的行为零容忍。一起创造一个合理、有序、健康的房地产交易市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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